原告赵女士称,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她的同意,在其经营的“太平洋电脑网”的“笔记本页面”上擅自使用赵女士的照片作为广告链接。
赵女士认为,“太平洋电脑网”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照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,并且在她照片上使用了内容低俗的广告语,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,于是起诉到法院。
目前,此案正在审理中。